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建材市场北大门西边第三家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54JDXG。

经营者:赵卫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建材市场北大门西边第三家门面。

被告:官布才仁,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告:才仁扎西,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乌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与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经营者赵卫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7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装修所需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款,在原告的索要下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材料款,在原告找到被告才仁扎西索要材料款时,被告才仁扎西在2020年10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自写欠条之日起(2020年7月14日)每日付给原告500元材料款,40日内付清,若40天没有付清此笔材料款被告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付给原告,被告在付给原告3000元之后,在没有付钱,下欠1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从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处购买装饰装修材料,材料款未付清,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欠条一份。2020年7月14日被告才仁扎西就上述材料款又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并约定违约金为30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其余部分未按约定支付。尚欠17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从事装饰装修业务,从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购买材料,理应支付材料款,现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材料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据出具的欠条主张材料款17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德令哈菏泽东方装饰五金板材处材料款17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10元,由被告官布才仁、才仁扎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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