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田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庄荣靖,湖南汗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田海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何建勋、廖玮彤、卢伍根、张莹为被执行人。2021年8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21)湘0304执恢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何建勋、卢伍根、张莹为被执行人。田海收到该裁定后,又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追加廖玮彤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本案中,由于本院(2021)湘0304执恢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没有裁定追加廖玮彤为被执行人,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田海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再次要求追加廖玮彤为被执行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田海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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