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麦华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麦华之罚金一案,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5万元。
执行中,本院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0191.12元(已上缴国库)。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