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陈忠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波与陈忠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绿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无条件立即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2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由于被告在河安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部购买得地基B30号,只付了保证金3万元,尾款一直未付,项目部多次催要被告又无经济能力补上尾款,于是被告将河安新村地基(B30号)2018年3月12日卖给原告,原告当天以408000元人民币现金付给被告,被告承诺将当天把项目部所欠尾款全部付清并过户给原告,之后被告以不能将地基转给他人等理由欺骗原告,骗取原告信任,不让原告一起到项目部交款过户,被告到项目部交款时并没有完全交清,还有186900元未付,被告与项目部私下签订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超期按月息5%的利息收取或收回地基,项目部在高额利息和最大利益的诱惑下给被告出具了交清地基所有款项的收据并盖上了河安新农村建设项目指挥部、财务部专用章,被告并告知项目部地基已转卖他人,如果有人问到就说有收据就是交清款了的相互串通骗取原告,被告将骗取原告来的钱买了一辆广汽传奇GS8越野汽车,吃喝玩乐逍遥法外。直到2018年12月份原告到项目部办理过户手续时,项目部不给办理才说出了实情,原告在万般无奈下将地基转卖之后把被告所欠项目部款项200000元全部交清包括(被告所欠尾款、过户费、被告与项目部私人借款)项目部才肯过户。事后原告考虑到被告面子问题没有起诉,经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按每月支付原告10000元直到还完,但被告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都以种种理由推迟不给支付。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忠绿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核对、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陈忠绿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地基转让款200000元,并承诺还款方式及期限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作证。对于原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被告出具的收条及欠条,拟证明双方就案涉地基转让达成协议的相关情况,因土地转让涉及到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中无法核实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地基转让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证明ga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证明效力仅作参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因经营活动认识。2018年3月,双方就转让位于西秀区大黑山的地基转让达成协议,双方就转让价款、履行方式等协商一致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款408000元,但被告陈忠绿未将该幅地块交付原告管理使用,后原告代被告向该村新农村建设项目部缴纳尾款186900元及相关费用后,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2018年12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陈忠绿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由于陈忠绿将河安新村地基(B30号)卖给陈波,陈忠绿没有付清项目部款项,所以项目部将于2019年1月1日把地基收回,之后陈波把项目部所有款项全部付清,包括过户费,欠款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经双方达成协议:陈忠绿按每月支付陈波人民币壹万元,如陈忠绿不支付陈波款项,陈波将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并将所有财产抵押给陈波,还款时间为每月30日(考虑到每年春节正月间卖煤没有生意,正月间不用支付)。被告陈忠绿在欠条上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就地基转让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对尚欠原告转让款200000元的认可,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支付期限及付款方式,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忠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忠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波欠款人民币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忠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