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少壮,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0〕20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少壮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少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9月份下旬某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杨少壮在徐闻县××××××陈某1家宅内盗走陈某1一辆摩托车。经徐闻县××××××鉴定,该摩托车值款3850元。 2.2020年10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少壮在徐闻县龙塘镇北腊林场盗走祝某120只鸡。经徐闻县××××××鉴定,20只鸡值款37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少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少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被告人杨少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少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杨少壮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祝某1、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少壮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陈某1、祝某1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发还清单、受害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制作说明、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党员身份核查复函,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少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少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少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少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少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儒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