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英雄,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黄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六盘水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大道与城南路交汇处宏辉大厦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J2QW63。 法定代表人:王应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725886。 委托代理人:周帅,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661822。 被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130384。 法定代表人:朱海江,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英雄、黄成与被告六盘水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科技)、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赛科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甘英雄、黄成诉称,被告杰赛科技在2017年中标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乡村光缆建设(六枝特区中寨乡),被告杰赛科技发包给被告亿通科技;2017年5月17日,被告亿通科技与二原告签订《户户用工程劳务协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二原告。工程完工后经过结算亿通科技尚欠劳务费296153元,被告亿通科技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亿通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被告亿通科技是将项目部分包工不包料的劳务部分发包给二原告施工,其提供的仅是劳务,系劳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照双方的约定,该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亿通科技住所地人民法院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二原告与被告亿通科技签订的《户户用工程劳务协议》约定二原告仅向被告亿通科技提供劳务,且约定产生纠纷由被告亿通科技住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六盘水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吉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