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中魁,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魁与被执行人张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红军于2021年7月15日给付李中魁现金6000元并承诺案件余款14243元于2021年农历年前腊月20日还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签字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7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从逾期第二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2020)豫1527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