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郭*归还申请人张*本金**万元和利息**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8日起以本金**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利息****元。但被执行人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银行存款人民币**万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