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介来曲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司徒龙伸,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禧街*号*幢*单元1楼*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933号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KEK7G。
法定代表人:卢红霞,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介来曲体与被告司徒龙伸、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徒龙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介来曲体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介来曲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介来曲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介来曲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