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自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自力与被执行人张敏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自力于2021年5月17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张敏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执行过程中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工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发现的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采取了多种传统查控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依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自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李自力表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对此案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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