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辽宁科技学院退休教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千年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申请执行人崔玉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制鞋二厂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崔玉坤与被执行人郭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对本案执行依据(2013)明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称,本案执行依据(2013)明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错误。1991年末坐落于明山区××单元××号房屋建成后,本溪大学进行福利分房,将该房屋分配给我居住。1993年至1994年间,房屋管理员艾厚津私自涂改我的房票,把我的房屋分割出20余平方米给插间户张春和居住。1998年张春和通过宋子玉办理了私产证书,没有经过本溪大学和冶金专科学校领导的同意和审批。2005年张春和老人病逝,我收回了他的插间,居住至今。2013年张春和亲属刘长江以购买了此房屋的私产证为由把我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我倒出该房屋。2015年辽宁科技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该房屋原始产权属于我。请求终止对(2013)明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溪市××山区××单元××号房屋所有人为申请执行人刘长江、郭玉坤,并判令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倒出申请执行人刘长江、郭玉坤所有的本溪市××山区××单元××号房屋。2020年11月17日,因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崔玉坤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1月30日,本院向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送达执行通知书。2021年1月5日,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称(2013)明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执行标的房屋原始所有权应当属于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郭抗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