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红,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宋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许保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宋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耿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鹤壁市鹤山区,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文斌、许保花、宋歌、耿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耿秀明的确切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