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鸿旭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栋,男,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鸿旭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被告支付了剩余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剩余的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鸿旭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