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Hapag-LloydAG),住所地德国汉堡市博林达姆街25号(Ballindamm25,D-20095Hamburg,German)。 代表人:迈克尔.科斯腾(MichaelKastl),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福,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斯凯洛斯快航”(Skyros)轮的船舶所有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斯凯洛斯快航”(Skyros)轮上保存的船舶概况等证据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二、保全“斯凯洛斯快航”(Skyros)轮上的船舶概况等证据材料(详见证据保全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2019年9月2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校栓 书 记 员 陈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