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杨某某与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付某某名下财产925.00元,其中案款本金8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87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全部接收。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全部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