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世纪新城10号楼负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08279773904。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忠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务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务川黔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