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大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雯丽,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显会。

被告:李显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大亮与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黄大亮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有业务往来,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却没依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5059元。被告李显会是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北京国瑞宏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显会未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因买卖行为引起纠纷,在履行合同中涉及货物交付、数量等多方面的问题,而支付货款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应当根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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