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
被告:刘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