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228561752A。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大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大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王某4,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固原市。
被执行人:段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宁04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刘某、王某4、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182.2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4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4从2021年2月28日开始,每月偿还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直至所有欠款偿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