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贵州省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五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林雄与被告肖五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五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系工友关系。2019年被告回家从事鸡、鸭养殖,但因资金不足,陆续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6日共四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元、1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还款3000元,剩余4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肖五妹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期间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6日四次向原告转账1000元、1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2019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还款3000元,尚欠的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微信资金往来凭证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4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肖五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雄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肖五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龙 睿 人民陪审员 刘太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李后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