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4520061760148X8。
法定代表人:何伟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升坤,男,****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系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俊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
被执行人李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城、李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俊城、李妙应履行下列义务:1、李俊城、李妙应付还原告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98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15.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工商、房地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城、李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城、李妙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粤5222执2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