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1MA420BYB2A。 经营者:李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民权县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赫一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任旺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赫一斌、任旺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