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锋,平邑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张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永香,平邑温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军(系张某3之夫),住平邑县。
被告:张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张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张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锋,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4、被告张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永香、朱庆军、被告张某5、张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按照山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6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扶养371.26元);2.请求判令张某3支付医疗费8046.54元。诉讼中,杨某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依据山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91元,请求判令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79元。事实和理由:我一生共生育六个子女:大女儿张某1,二女儿张某2,三女儿张某3,四女儿张某4,大儿子张某5,二儿子张某6。我丈夫张宝海系原粮食局退休职工,于2002年去世。在我丈夫退休时,由张某3接的班,张某3并承诺给我们养老送终。在我丈夫去世后,张某3不跟我上门,拒不履行接班时的承诺,还打电话骂我,由于我年事已高,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每年住院治疗及平时购买药物花了不少医疗费、其他子女都能帮助我分担医疗费,住院期间也能轮流尽孝,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然而张某3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此,我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某1辩称,杨某的陈述属实,我同意支付赡养费。
张某2辩称,同张某1的答辩意见。
张某3辩称,因母亲杨某诉我等兄弟姐妹6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根据母亲杨某的诉讼,现答辩如下:一、母亲杨某在诉状中称:“丈夫张宝海系原粮食局退休职工,于2002年去世,当时在丈夫退休时,由张某3接班,张某3并承诺给我们养老送终,后来在丈夫去世后,张某3不给我上门,拒不履行接班时的承诺,还打电话骂我。”母亲杨某的这种说法不完全属实。事实情况是:1981年元月份,父亲张宝海就决定让我接班,当时我的工资每月19元,自己只留9元钱,每月交给家里10元。到了1990年我办了长期停薪留职,还开了两个报刊亭来卖报刊,捎带着卖雪糕、水果。开办了酱菜门市部,没有人知道我挣钱是多么的辛苦。后来父母要在粮食局买楼房,房款45000元,我给了家里2万元。2002年父亲去世了,我心里很难过。2010年阴历1月8日,我去看母亲杨某,进门就看到二姐也在,因我接父亲的班,二姐一直对我有意见,父亲死后,二姐经常对母亲杨某说我的坏话,导致母亲杨某对我误解,我进门还没站稳,就被母亲和二姐打骂我,并且一下子把我推到阳台的窗户下的水泥墙上,正好把我的前门牙磕了上去,当时我满嘴出血,我的前门牙被磕掉了,母亲杨某说没有我这样的闺女,再不要进她的门。我捂着嘴跑出了母亲杨某的家。一路上我满脸都是泪,衣服全是血,别人过年回娘家欢天喜地,我回娘家无故被打骂,被打掉门牙,直到现在也还没修补,我就是想不开,已被济宁代庄诊断为中度的精神分裂症。2020年6月4日,我娘家叔叔有丧事,那天二姐无故破口大骂我一个多小时。2020年因为我父母在粮食局的楼房拆除,以旧换新,母亲杨某是80平米房子,要换128平米的楼房,缺口的平方需要补交16万,母亲杨某就让弟弟、妹妹拿着一个清单到我家,说我30年不孝顺,说我是接班的,我就应该承担201000元,不然就起诉我。我被母亲杨某及其它5子女苦苦相逼,我又得了抑郁症。二、母亲杨某在诉状中还称:“由于我年事已高,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每年住院治疗及平时购买药物花了不少医疗费,其他子女都能帮助分担医疗费,住院期间也能轮流尽孝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张某3拒不履行义务。”母亲杨某这种说法不完全属实。我为家里买楼房和丰阳的房子,出资35000元,哪个有我出的多,平时我拿给母亲杨某零花钱,还有拿鸡、买肉,不管母亲杨某承不承认,这都是事实。至于我这几年没去看她,是母亲杨某不让我去,就没去看她,我经常让小弟弟捎东西。三、母亲杨某在诉讼请求中让我支付医疗费8046.54元,这种说法不公平。我们姊妹6人都是父母从小养大的,现都已长大成人了,所以母亲杨某的医疗费应该由姊妹6人共同承担,不能由我一人支付。如果母亲杨某愿意轮流居住,轮到我家时,我尽心尽力照顾。至于医疗费用我们真的应该好好算一下。四、2002年父亲去世后,母亲杨某就搬出了楼房,把楼房向外出租每年6500元,母亲杨某在一中附近老家居住,身体一直很好。2021年的遗属补助一季度就是3510元,1年4个季度就是14040元。母亲杨某每月老年补助152元,1年12月就是1824元。2019年母亲杨某因拆迁旧楼,拆迁办每年补助12000元,这些加起来就是母亲杨某每年收入27864元,上述这些钱,母亲杨某还不够用吗?不够日常生活消费吗?2021年第二季度抚恤金又涨了近2000元。综上所述,因为年龄的原因,父亲决定我接了班,不能把对母亲杨某的赡养义务都落到我的身上,其他姊妹不尽义务,何况我今天的家业也不是因接班带来的,是我努力辛苦劳动的成果,法律也没有规定我接班,母亲杨某的赡养义务及医疗费都由我一个人承担。我们姊妹6人必须都照顾母亲杨某,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张某4辩称,同张某1的答辩意见。
张某5辩称,同张某1的答辩意见。
张某6辩称,同张某1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杨某提交的证据: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张某3在接班时承诺履行赡养义务。张某3质证认为,是我写的,是我父亲打的草稿我抄的,协议中的内容我已经超额完成了。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质证认为,无异议。
对杨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张某3质证时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的内容其已经超额完成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张某3提交的证据: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打印件一份,证实2021年3月26日,杨某遗属补助每季度3510元,第二季度已涨到每月1300元,但是还没有领取;2.住房补贴安家费打印件一份,证实每年12000元;3.证明一份,证实杨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每月152元;4.平邑县精神病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及处方笺四份,证实2021年5月11日,张某3患有抑郁症;
杨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上述证据系打印件,首先不符合举证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假如是真的话,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单位出具证明应该有单位负责人及其经办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举证规则,且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只是初步诊断张某3为抑郁症,医生建议休息,而并未确认为抑郁症,与本案没有关系,我不予认可。张某5质证认为,位于粮食局家属院有一套80平米的楼房,我父亲生前口头遗嘱给我儿子,我现在代为管理,房子是我名字,拆迁合同上是我名字,2020年给了14000元,2021年给了12000元,都属于该房的拆迁补助,该钱不属于我母亲。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6质证均认为,同杨某的质证意见。
对杨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杨某与张宝海系夫妻关系,婚生六个子女:大女儿张某1,二女儿张某2,三女儿张某3,四女儿张某4,大儿子张某5,二儿子张某6。张宝海原系平邑县粮食局退休职工,于2002年1份去世。在张宝海退休时,由张某3接的班,张某3于1981年1月9日出具了《我接班后的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全家七口人,父母身体都不好,妹妹弟弟都上学,姐姐干了个临时工,家无劳力,经济困难,因父亲身体多病,我们要求他退休,他最后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写了退休申请。父亲退休后,由谁来接班呢?家庭困难怎样办呢?说实话,姐姐想接,我想接,弟弟虽小也想接。要从大的数接班,应当是俺姐,要从小的数接班应当是大弟弟,无论从那方面数也轮不到我的名下。但姐姐、弟弟都让给了我接,父母也同意我接。在这种情况下,使我激动的心情不知说什么好。我只好今后以实际行动把家庭这付困难的担子与父母分担起来,所以我向爸爸妈妈,姐姐,妹妹,弟弟,表示决心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1.到工作岗位后,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怕脏,不怕累,积极的干好工作。2.到工作岗位后,向老同志学习政治业务和文化,以提升和丰富自己的知识,好为四化多做贡献。3.在家庭经济问题上,在我刚参加工作的情况下,除了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自用外,我保证每月交给家中10元钱来帮助家庭,直到弟弟长大能负担家庭生活的担子为止。如果今后我的工资提升,经济有条件时,我还多给家钱,来减轻父母的负担。总之赡养父母是我应尽的义务,何况我又是接班的呢?4.保证给姐姐买块上海出厂125元的好手表(先借父亲的退休金)。5.回家时,向父母,姐姐,经常汇报自己的工作和学习,争取批评帮助。以上尽是我个人保证,不一定对,请父母,姐姐,妹妹,弟弟,提出意见帮助。我共写了五张,父亲,姐姐,妹妹,弟弟,各执一张,我自存一张。后因赡养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杨某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期间,杨某因病先后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及平邑县平邑卫生院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8046.54元。
杨某在平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月152元。张某3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显示:2021年3月26日,杨某第一季度遗属补助3510元。张某3提交的城中指挥部二期第二年租赁费统计表(粮食局家属院)显示:姓名为张某5,金额12000元。领取人为张某5。
山东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尊敬老人、孝敬父母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的要求。成年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父母,对父母生活上不关心、物质上不供给、精神上不慰藉,是严重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当被赡养人患病时,作为子女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处。日常生活中,对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予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让父母进入精神愉悦、安度晚年,是人生终极追求。百善孝为先,即使兄弟姐妹之间有点矛盾,与父母之间有点差错,都不是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3于1981年1月9日书写的《我接班后的保证书》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该保证书系张某3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张某3应具有约束力。张某3虽主张协议中的内容其已经超额完成了,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杨某诉求问题。第一,赡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来衡量,无固定收入的,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杨某属于城镇居民,山东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91元,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均有抚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79元(27291元÷12÷6),杨某的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二,杨某本次诉讼要求张某3支付医疗费8046.54元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作为杨某的子女,均有支付该医疗费的义务。其次,从张某3于1981年1月9日书写的《我接班后的保证书》中看出,张某3自愿对家庭付出意愿,本院应予以鼓励和赞许。本院认定,杨某主张的医疗费8046.54元,由张某3负担2413.96元(8046.54元×30%)。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各负担1126.52元(8046.54元×70%÷5)。
人之身乃父母给予,让父母安然过好一生比金钱更重要。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相互攀比谁赡养付出的多,也不要比父母给予的多少,赡养老人无定量。杨某以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已履行了上述确定数额,不要求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承担本案医疗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确定的赡养费数额是杨某维持正常日常生活的费用,杨某在本案中不要求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支付上述医疗费,并不说明他们今后可以不再支付养老费用,而是更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赡养义务。关于杨某主张由张某3支付医疗费超出2413.96元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3辩称主张的其母亲杨某的遗属补助、老年补助及拆迁补助等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待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各自2021年6月份起每月支付杨某赡养费379元,定于每月20日前支付;
二、张某3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医疗费2413.96元;
三、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