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捻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继,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贾捻信与被告贾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捻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捻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支,被告偿还1000元后,对剩余借款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捻信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借款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贾建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亲笔书写借条一支,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另查,2021年4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对借款清偿期限没有约定,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1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可参照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贾建兵一次性清偿原告贾捻信借款1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4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申请费160元,共计235元,由被告贾建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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