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向阳村部。
负责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千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森,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8月31日撤回对被告罗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