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全时优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凌,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国宇。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市全时优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全时优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全时优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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