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建红,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务工,住固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2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建红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国宾酒店西门对面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被害人李某停在路边的豫S×××××小型轿车的尾部,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宋建红受伤,宋建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宋建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3mg/100ml。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建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建红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宋建红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建红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宋建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宋建红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国宾酒店西门对面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李某停在路边的豫S×××××小型轿车的尾部,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宋建红受伤。事故发生后,他人报警,宋建红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责任认定,宋建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2020年2月5日23时28分提取的宋建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3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宋建红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上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宋建红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均从重处罚;宋建红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建红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宋建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建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长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景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