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发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男,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厚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厚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一、一审法院部分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482535元错误。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行至第7行记载的“2020年6月28日,鸡西市鸡冠区普降暴雨,导致被告大唐公司在鸡冠××三合村储灰池2号井内的水量增大并溢出,因该储灰池2号井泻水处没有设置挡板,导致原告李厚林承包的位于鸡冠××××38.20亩蓝莓树被水淹泡,由于该被淹泡蓝莓树正处于开花结果的时期,造成被水淹泡蓝莓树大量死亡,无法正常收获该蓝莓果实的损失”,该认定中“因该储灰池2号井泻水处没有设置挡板,导致原告李厚林承包的位于鸡冠××××38.20亩蓝莓树被水淹泡,”缺乏证据证实,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原告李厚林承包的38.20亩蓝莓树因大唐公司位于鸡冠××三合村储灰池2号井内泡水而造成财产损益的客观后果,致使该受损失的财产使用价值减少”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错误,无任何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经评估鉴定的蓝莓损失价值482535元的全部给付责任错误。本案一审审理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受损的原因”,作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首先要明确损害原因,本案中被上诉人蓝莓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暴雨造成的,系自然灾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一审法院按照评估鉴定的蓝莓损失价值482535元判决上诉人承担对上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明显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李厚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李厚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大唐公司赔偿李厚林位于鸡冠××三合村(动植物园东门对面)蓝莓采摘园经济损失482535元;2.大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8日,鸡西市鸡冠区普降暴雨,导致被告大唐公司在鸡冠××三合村储灰池2号井内的水量增大并溢出,因该储灰池2号井泻水处没有设置挡板,导致原告李厚林承包的位于鸡冠××××38.20亩蓝莓树被水淹泡,由于该被淹泡蓝莓树正处于开花结果的时期,造成被水淹泡蓝莓树大量死亡,无法正常收获该蓝莓果实的损失。李厚林发现承包的蓝莓园被水淹泡后,立即通知大唐公司,大唐公司组织人员对李厚林承包的被水淹泡蓝莓树进行抢修和排水。经李厚林申请,对该损失进行鉴定,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0)技字04号技术咨询意见书,技术咨询意见为三合村李厚林的蓝莓损失价值为482535元。大唐公司、李厚林对该技术咨询意见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原告李厚林承包的38.20亩蓝莓树因大唐公司位于鸡冠××三合村储灰池2号井内泡水而造成财产权益损害的客观后果,致使该受损失的财产使用价值减少。《物权法》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经评估鉴定,三合村李厚林的蓝莓损失价值为482535元。审理中,大唐公司对给李厚林承包蓝莓园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被告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厚林经济损失48253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物权法》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因降暴雨上诉人大唐公司在鸡冠××三合村储灰池2号井内的水量增大并溢出,该储灰池2号井泻水处没设置挡板,导致被上诉人李厚林承包的位于鸡冠××××38.20亩蓝莓树被水淹泡,造成蓝莓树大量死亡。鸡西科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0)技字04号技术咨询意见书,意见为李厚林的蓝莓损失价值为482535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蓝莓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暴雨造成系自然灾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一审判决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厚林经济损失482535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38元,由上诉人大唐鸡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雪松 审判员 刘兆宇 审判员 武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