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斌,山西骁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威,系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被申请人:马红兵,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季小改,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红兵、季小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晋1026民初3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红兵、季小改名下的存款90196.86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或者查封期限均为十二个月。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红兵、季小改名下存款90196.86元或者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红兵、季小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马红兵、季小改名下的存款90196.86元的冻结或者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92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