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原告杭州恒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1)浙011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四、五行“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维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367.50元”补正为“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恒太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9367.50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申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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