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与翔宇大道交叉口东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焦文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执行人:姚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卫辉市海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奎、姚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4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奎、姚芳芳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姚芳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并划拨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来院领取执行款;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张奎、姚芳芳名下车辆两辆,未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 4、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奎、姚芳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5月25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赵彦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荆冰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