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生玉,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李建林,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生玉与被执行人李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生玉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林返还申请执行人田生玉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林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584.3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田生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田生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8415.65元,执行费140元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41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