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徐永祥,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红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与被告徐永祥、李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郑崝以其名下×××号小型越野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郑崝所有的×××号小型越野车车籍;
二、冻结被告徐永祥、李红丽名下14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