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正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周秀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被告:周秀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被告:周秀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审理经过
原告蔡正勇与被告周秀告、周秀银、周秀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蔡正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正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正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正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