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正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周秀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被告:周秀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被告:周秀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起诉状所载的身份信息)。

审理经过

原告蔡正勇与被告周秀告、周秀银、周秀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蔡正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正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正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正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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