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石北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胡荣华与石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湘078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北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荣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5日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等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于2021年5月7日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现:石北村名下的位于津市市澹津路54号润滑设备厂家属区6楼的一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监证0009186)已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在另案中轮候查封;石北村名下的位于津市××路××号(和平路市中医院西侧)东单元502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监证0006614),已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案外人龙良英主张石北村名下的该房屋已经卖给龙良英但未能办理过户,且向本院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4月23日对石北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5月8日将石北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6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