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同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凤化街锦绣港湾1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典。

审理经过

王同欣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02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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