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中立,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郑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中段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776440J。
法定代表人:鲍学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中立与被告郑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中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