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作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作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众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百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蒋佳辰 书记员刘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