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邹元收与原审被告王英忠、宋秀英、王海波、胡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鲁1202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