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及利息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桂阳农网改造中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支付工资,经桂阳法院调解结案后,执行到位10万元,余下20万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符合证据三性规则,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彭某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因在国网桂阳县供电分公司承包电网改造工程需资金周转,于2019年12月14日向原告彭某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10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陈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彭某借款30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1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借款150000元。因被告陈某某未依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彭某偿还了借款10万元。2021年2月9日,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由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待该账户进款后,马上偿还剩余20万元借款,并由被告陈某某重新向原告彭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彭某故而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完毕结案。之后,被告陈某某却未向原告彭某偿还该笔20万元,引发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涉案欠条系原、被告对2019年12月14日的30万元借款结算而来,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自被告重新出具20万元的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现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相应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因该欠条并未写明利息,故本院仅支持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彭某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