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告):何平忠,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申请人(被告):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永华国际8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世安,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平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平忠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与楼房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价值30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平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永县××镇××路××路××#××#××层,户号0206、户室号-108,建筑面积96.63㎡、套内面积93.72㎡的商业门面一间,价值份额为309000元。
查封期间为三年,允许使用,暂停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2065元,由申请人何平忠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