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狄光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狄光福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狄光福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2396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66059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刚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光福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狄光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