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田文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沈风兰与刘印、田文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沈风兰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沈风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沈风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