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二路**北流碧桂园商业楼**。
负责人:蒲华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张广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与被告张广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甘国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