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学洪,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毕永华,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被告: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代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尹兴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址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高,职位: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0007957224H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岳腾,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人):高儒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毕学洪与被告云南裕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尹兴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同年6月24日原告以欠款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学洪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学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毕学洪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