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洁安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毅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2230303B。
法定代表人:王朝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淑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马金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洁安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琴、马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洁安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