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2258G,金融机构编码:B0002S345090022。
负责人:何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展,中国农业银行玉林玉东支行员工。
被告:陈千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简称农行玉东支行)与被告陈千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斌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倩芳担任记录。原告农行玉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陈千旋立即归还其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9793.73元及利息452.1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债务还清那天止),本息合计20245.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请求为:至2021年5月12日止,被告拖欠借款本金18912.41元,利息637.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千旋与农行玉东支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约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借款转入被告陈千旋账户,借款按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借款,如有未按期还款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现被告有多期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收回借款本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为6.175%,逾期执行利率为9.262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千旋归还借款本金18912.41元,及截至2021年5月12日止的利息637.47元,合计19549.88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二、被告陈千旋支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利息的计算:以18912.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被告陈千旋负担。
上述债务,于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支付,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