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毕宝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2号楼1层网点。 负责人王永在,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邢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邢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毕宝坤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确认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2日,本院做出(2018)鲁02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青岛银海房借字2010第××号的《个人房产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到期;二、被告邢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4684.95元;三、被告邢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按照《个人房产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被告邢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8400元;五、被告邢存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有权以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0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566号。 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与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同意,将其合法持有(2018)鲁02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对被执行人邢存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7日,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毕宝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将对债务人邢存享有的(2018)鲁02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一并转让给申请人毕宝坤;申请人毕宝坤自愿受让上述全部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与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毕宝坤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是经双方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做出的(2018)鲁020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青岛法拍之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毕宝坤,申请人毕宝坤申请变更为(2020)鲁0202执5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毕宝坤为(2020)鲁0202执5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黄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