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爱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告:余钟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爱典与被告余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杨爱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余钟友主动支付了所欠款项46,500元及一半案件受理费481.5元给原告杨爱典,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现原告杨爱典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爱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被告余钟友已支付给了原告杨爱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