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牧野区和平大道北段131号(古龙金属建材市场C区楼上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被执行人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第五疃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栋。
被执行人贵兴伟,男,1983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贵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71094.41元及利息934451.44元及被执行人贵兴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1644元及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贵兴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法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兴伟与蒋彦丽共同共有的位于新乡市惠邦?华恩城(东)7号楼2单元2601室(合同编号:2016-0607061)的房屋,上述房屋经本院两次拍卖以825452元成交。
2、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306424.36元。本案债权尚余2835765.49元及执行费3382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贵兴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利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